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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医疗门诊费用补偿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0-3-5 点击数:
门诊医疗基金由乡镇以户为单位每年每人十元(2009年为二十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医疗家庭帐户,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者凭据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合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服务站和本乡卫生院报销,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不得超过个人家庭帐户余额,年末有节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支付现金,也不得抵缴次年应交的个人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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