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人员,携本人照片2张,同时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人填写参加城镇个体养老保险登记表,履行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填写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发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劳动者参加个体养老保险关系建立
低保办理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11月15日和5月15日前向户口所市地所村(居)委提出半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②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复印件。
③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A、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B、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2、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4、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亨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委托村(居)委会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