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委员会
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镇机关事业干部职工的管理,正确反映干部职工的工作业绩,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事业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1、上班工作考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实行值班领导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镇机关事业干部职工上班考勤由每周值班的带班领导负责每天进行考勤(事业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考勤),如带班领导外出(开会、办事),由带班领导委托其他领导考勤,每天下午4:00前由带班领导将考勤情况交副书记刘兆尤同志处,工作考勤每周在政务公示栏(或在干部职工会议)公布。
2、上班工作考勤结果运用:按《公务员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镇机关事业干部职工每月必须上班22天(包含学习开会),干部职工每月上班下差天数,在当月(或下月)惩扣岗位津贴。全年干部职工上班无故旷工15天、事假30天、病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单位任何福利,不享受公休假。凡不在岗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停发工资福利,将其工资福利用作农村工作奖或公业务费支出。
二、会议考核制度
1、会议签到:凡党委政府通知相关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准时签到并参加开会,有事必须请假(以主要领导批复的请假条作为依据),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必须凭上级通知。
2、凡党委政府组织的会议,党政办公室对缺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同时对无故缺席者在当月工资中惩扣30元/次,迟到惩扣5元/次。
三、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出差制度
镇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学习必须凭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并在办公室报到登记,学习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到镇长谢文东同志处填报审签差旅费报销单,当月开会、学习、出差发生的费用实行月清月结。
四、公章管理和文件收发制度。公章管理:政府公章由母洪波同志负责管理,如母洪波同志外出,交由吴清琼同志管理;使用政府印章必须进行登记,对上送下发的文件没有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一律不得上送下发。文件收发:接收上级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阅,妥善保管,分门别类归档。对上下级的文电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请示。凡以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必须由镇长签字,以党委名义行文的公文必须由书记签字。要按照“起草—校对—签发—编号—发出”的程序办理。凡需打印的材料需由主要领导签具意见,办公室登记编成序号,报销打印费需持原始件由办公室复核后方能签字报销入帐。
五、来人来客接待制度
1、来客接待一般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在机关伙食团就餐。上级检查和各种会议须购买招待用品(烟、酒、水、茶)和就餐的,一律先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后,并填写《派餐单》和《购物单》,一式两联,由镇长签字编号后,一份留镇长处存查,一份留就餐处或购物处作为结算单(两联合一方可入帐报销),坚决禁止多人签字,多人接待,多人表态的现象。因书记、镇长不在单位时,需电话请示,饭后或购物后2天内索填《派餐单》或《购物单》。因工作需要在城或在本地需私人垫支款,回单位后也必须在3天内填写两单(购物单和派餐单)。当月发生的招待费由镇长当月审签,实行月清月结。
2、接待工作要坚持节约、高效,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标准接待(以区文件为准)。陪餐按谁分管谁陪餐,其它领导一般不得陪餐。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超预算部份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得入帐(事业单位预算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3、机关事业的收入全部缴入镇财政所单位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上解和下拨。凡有政策性收费行为的单位,各项收费由镇财政所提供票据,其它票据一律无效。镇财政所要加强核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打白条或使用其它票据。
4、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每月的工资由财政报按镇党委政府提供的惩扣当月工资情况后,再造表由镇长签字后方可交信用社发放。
5、单位公务支出,必须先填写资金申请拨付单,分管领导签具意见,镇长签字后方可拨付。
6、凡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须经书记、镇长同意,分管内务领导开具介绍单(必须由书记或镇长签字)在指定地点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购置办公用品,否则不予报销。办公用品损失或丢失由当事人赔偿。
7、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先支后报。严禁未批先报,对未经审批报销的单据,一经查出,由责任人收回所报资金外,按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报销单据四要素要健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实行月清月结,每月25-30日为帐务报支审签日,如遇镇长外出开会或休假,不得超过次月3日,如当月当事人不审签当月发生的费用,下月不再审签入账,视作自动放弃。每月所发生的费用审签后即到镇财政所支付现金,杜绝年终一次性支出。
七、和平办事处、酒店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并执行该制度。
八、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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