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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0-5-4 点击数:


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镇级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
针对巴区责审决[2009]13号《审计决定书》提出的我镇财政财务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做好全镇的财政财务工作。根据《审计建议书》和《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及上级财政、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党委、政计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签批程序的补充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1、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责任制。实行财务工作“一把手”负责;财务审批“一支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谁主管谁负责”、“谁签订谁负责”,权责统一。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财务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今后凡出现问题,一律按责任制予以追究。领导明示要违规办的,由领导负责;领导没有明确要求的,在财政管理上违规,由财务人员负责。
3、各部门经常性经费拨款由单位报账员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签,财政所长审核后,财政所在批准的综合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拨付。
4、各部门的专项资金拨款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签,镇长审批、财政所长审核,按专项资金相对应的管理程序拨付。
5、各单位财务审批权限为:经办人签明事由及金额、单位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特大开支由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书面文件,分管领导按文件规定审批。
6、审批权限:每次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单据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分管领导和镇长共同研究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党政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7、各种工程项目和大批采购,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严格收入考核制度
凡有非税收入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政策,依法足额,按时完成当月任务,凡影响当期和当年任务的,实行差一扣一的惩扣办法,从该单位的公业务费中和绩效考核中扣除。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各项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缓收、减收、免收应收的预算外资金。各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对各项收入均要及时解入在银行开设的有关账户,现金收入视款额大小必须在3天内解入,凭缴款书和收款票据向财政政所和主管局结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应上交资金,不得以收抵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和公款私存,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一经发现,并追究部门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属个人行为的则按贪污论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支出管理制度
1、严格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坚持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负责实施。政府公用经费坚持镇长“一支笔”审批,财政所长、会计、出纳共同把关。
2、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办事业务,必须持有上级有关文件或电话通知记录,经镇主要领导同意,费用实行一次一报制度,非上级安排的进修学习,费用一律自理。
3、所有部门的办公用品添置,一律实行“采购申请单”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写明品牌、型号、数量等,报分管领导签字,指定专人统一办理采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
4、招待制度。①接待费实行对口接待,上级主要领导及局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由党政主要领导接待;其他领导或客人,原则上由分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安排或部门负责人对口接待。②政府公用招待原则上在镇政府伙食团招待,由党政办出具用餐通知单,镇伙食凭合法票据经当事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办理结算。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就餐,或需提高接待标准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③各部门来客原则上也要求在政府伙食团就餐。④年招待费总额必须不突破预算规定限额。
5、会议费开支。一般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发伙食补助。因误餐等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的,每人每天10元,由领导另行审批,费用开支渠道,属部门性工作会议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在部门公务费中列支;属全局性的,由镇长审批,在政府公务费中列支。人代会会议补助按区里规定执特。
6、差旅费报销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由会计审核后,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7、借款方面:所有工作人员进城办事、学习或出差时,原则上先自行垫付各种差旅费、培训费,回来按审批票据报账。确有特殊须要借款时,只能在单位报账员处错,且履行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少于本人本月收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账员可以借款,并在一个月内收回其借款;借款金额多于本人本收入的,不超过3000元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000元以上的,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镇长批准后方能借款,并按还款计算收回其借款。
8、专项资金实行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程序审批、支付。
9、工程建设支出管理
财政建设资金的拨付:工程建设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办理。①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等拨款;②财政所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建设,如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超概算建设,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③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形的竣工结算书以及其它资料。主要单位收到施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并在7日内将施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书,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查;10万元以内的工程,由管理小组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结查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④工程竣工验收超预算结算:因由不可预见等原因,已经按规定办理工程增加或变动手续的,工程总额超出15%的由管理小组讨论,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其中超过10万元由管理小组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然后报党委讨论批准;⑤凡工程支出的票据,须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所根据合同和增减文书进行审核,然后由管理小组牵头人签字,报镇长签发;⑥工程结束后,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5%的质保金。
四、规范票证管理制度
1、各种票据由各单位向财政所领秀,有非税收入任务的单位从主管局领票,所领票据必须在财政所登记备案。
2、各种票据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缴款人每次缴款都必须开票,不得将几个人的缴款额开在一起。
3、不准收款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款,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鉴制的收据)收款。
4、票据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票据不准相互借用,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止丢失和损坏。
五、严格资金管理制度
1、单张票据严禁大额现金结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实行委托付款。
2、单张票据首先经资金会计审核并加盖私章,传递给核算会计核实,并在单据上加盖会计私章,再传给中心主任审签,加盖戳记后,资金会计再付款。
3、内部转账凭证必须由付款单位由报账员签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审核后,由中心主任统一签批后核算会计分别入账。
4、核算中心的资金账户,不得代管其他部门的任何违纪违规资金,防止其他部门的此形成小金库。
5、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对本单位现金的安全负责,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到单位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和白条抵库。
6、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由资金会计负责购买、保管,领用、核销,并设立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由资金会计保管,个人印鉴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鉴和银行票据。
7、对有关定额补贴和有规定限额的原始凭证,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或超过限额的一律退回,不予入账。
8、单位报送的凭证,核算会计要及时录入制证。资金会计付款后,《资金结算通知单》要及时返回给核算会计,由核算会计负责入账,须返回给单位的凭证由核算会计尽快返到单位。单位报账员领取备用金后应及时报账,不报账的下次不予提现。
9、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属单位,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要合法、合理、合规,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工程类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不得超支。各单位应设置专项资金辅助账(备查账),按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设置明细科目,及时登记各项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日清月结,并按时(每月至少一次)和财政所对账,使账务核对相符。如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杜绝款项超列、挤占等现象。
10、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报账人员,负责日常财务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做好与镇财政所的资金结算,专人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向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报账员必须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负责,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③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④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关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印纸功能的除外)套业,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⑤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⑦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⑧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⑨日常工资、退休费、遗嘱补助、优抚事业费、救助款物等花名册在制作花名册时必须设有制表人、复核人、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审批、信用社公章等事项,并必须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核算会计凭此入账。
⑩所有专项资金报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账,由镇财政所统一核销后列支。购买救灾物资的,必须有正规发票,发票有事由,有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并附上救助对象签字(盖章)后的花名册。
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锁定所有单位债权债务总额,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
2、控制新的债权发生和新的债务发生。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综合财政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控制支出,不得发生新的债务。确因特殊情况须要负债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镇长审批、财政审核同意,方可入账,并制定好偿还计划。
3、积极催收债权,有效控制支出,确保偿还部门债务。将每年的债权债务总额减少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七、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必须按照“保证需要、节约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财产党政办、财政所统一管理,一般情况党政办管物、财政所管账。
1、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保管负完全责任。
2、固定资产管理: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落实到使用人;明细账一式二套,财政所与单位各存一套;日常管理由单位负责,定期做好账实核对;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盘查一次。财会部门必须对公用财物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3、添置、维修一般的办公用具,应由有关部门申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4、财产物资和有损失报废时,须经财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如属国有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报废,同时应报市国资局审批后,方能核减。
5、干部职工因工作变动或办理离退休时,应将自己工作房内的公共财物自觉存放房内,不得私自转让他人或带离本单位;离开时应办理清点手续,将房门钥匙等一并移交办公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变动或退休手续。
以上规定从公布2010年  月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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