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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
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步伐,积极支持困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2009年3月23日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汶川地震灾区困难农户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和下达基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社[2009]53精神,建立巴州区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切实加强担保基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更加有效地发挥信贷基金在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担保基金管理的原则
担保基金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区级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区财政来负责、民政、审计、银监等部门负责基金监管。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地震受灾困难农户农房重建贷款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鼓励在农房重建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二、担保对象
担保基金只能用于因地震灾害需自建永久性住房,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完成农房重建的困难农户主要是建卡贫困户和低保户。
三、申请和审查程序
农户贷款担保申请和审查程序为:农户申请→村(组)核查(是否因资金短缺无法完成重建需要的真实性)→乡镇审核→区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区农房重建领导小组审批→贷款经办机构审查办理贷款。
四、担保贷款金额和期限
农房重建担保贷款金额为:1—3人的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4—5人的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5人以上的户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担保贷款展期按贷款经办机构展期的相关规定办理,其展期担保责任按第三条申请和审查程序确认。
五、担保责任
按国家有关贷款担保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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